魚桁是一種攔截水道,濾過水中生物建造攔河壩的傳統漁法,日語漢字稱『簗』,平假名日語稱『やな』,利用河水位落差與河水流向,在河道兩側向河道中修築石笱,迫使水流向石笱引流的缺口處宣洩,在石笱引流的缺口處,架設傾斜竹籬平台阻堤(稱簀),引流河水流向竹籬平台,因竹籬平台有縫隙可讓河水通過,河水中帶有的水生物則因體型,大於竹籬隙縫,滯留在竹籬上,漁民便可撿拾滯留在竹籬上的水生生物,作為漁獲。
石笱在日殖時期日本人稱作石籠,河道的防水堤防因沒有水泥澆灌技術,皆是以石笱做為防洪阻提,石笱依外型分為圓筒狀『圓笱』,四角或三角錐狀稱『角笱』。
臺灣魚桁漁法有詳細紀錄,是臺灣總督府1896年領臺初期,指派殖產部農商課技手(技術文官職)萱場三郎調查淡水河漁業,明治30年(1897年)《淡水河漁業調查ノ為萱場三郎出張復命書》的手寫報告公文(報告公文將於魚桁誤置文字成魚杭),內文詳細繪製魚桁的建置、新店至屈尺的魚桁數量、眾家族合力建置、一日可捕獲3千斤漁獲、建置使用時間為當年九月至翌年1月,魚桁阻攔的河道仍會留下可供3艘竹棚舢舨通過的水道,主要漁獲為當年順流而下產卵的香魚,次要漁獲為鰻魚、鯉魚、鯽魚。
從此篇報告可得知魚桁是大量捕捉臺灣原生降海香魚的主要漁法,香魚在日本大和民族心中具有神聖文化屬性意函,臺灣總督府在明治30年(1897年)萱場三郎調查完淡水河漁業後,立即在明治31年(1898年)頒布實施台北縣令「河川漁業取締規則」,限制魚桁架設使用法規:
『第一條:在河川捕魚人應遵守本規則。
第二條:在河川捕魚者未經許可不准使用以下物品或方法捕魚,
1.爆烈物(用爆烈物件殺魚者,火藥、棉引線火藥等類別)
2.毒流(使魚藤或其他毒藥殺魚等類別)
3.魚坵
第三條:如欲設置魚簗者應將其河川名、地名、簣幅大小(傾斜竹籬平台阻堤寬幅)、
魚簗設置地形記錄圖、魚簗設置負責人街庄地址等項目書寫公文,公文經街
庄長聯名蓋印遞交台北縣辦務署申請核可。
第四條:若在溪流河川用途禁止設置魚樑,
1.河川溪流有堤堰治水、水圳灌溉、橋梁過河用途,禁止設置魚簗。
2.河川溪流有舟、筏通行,禁止設置魚簗。
3.魚類繁殖產卵期,禁止設置魚簗。
第五條:設至魚簗溪流河川不可全面攔閘,需保留五分之一(寬幅約為1丈;1丈
=303cm)溪流河川水流河道。
第六條:漁樑設置時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廢置銷毀。
第七條:此規則以外漁具、漁法在捕魚者使用下,妨礙治水、魚類繁殖其他公益事宜
,應立行禁止捕魚。
第八條:違反本規則第二、四、五、六、七條者罰金五錢以上至一圓九十五錢內罰
金。
第九條:本規則從明治三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實施。』
臺灣總督府在大正元年(1912年)頒布,「臺灣漁業規則」、「臺灣漁業取締規則」取代州廳政府的漁業規則法規,更是明確記載魚簗(魚桁)主要使用在捕捉香魚的漁業上,『第二十一條:香魚漁業的魚簗使用,溪流河川不可全面攔閘,需保留五分之一以上做為魚道。』
使用魚桁(魚簗)漁法皆需在臺灣總督府登記使用許可,需登記項目有登記許可日期、魚桁(魚簗)所有人名子、魚桁(魚簗)所有人住址、魚桁(魚簗)設置地點、魚法的種類及名稱、主要捕撈魚類、魚桁(魚簗)核可使用時期、核可使用的魚桁(魚簗)的年限、魚桁(魚簗)許可捕撈香魚的當年度的日期限制、魚桁(魚簗)設置後河川上游的保育區域。
大正4年(1915年)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殖產局,實施的新店溪香魚人工孵化放流增殖試驗,捕撈野生香魚種魚也以魚桁(魚簗)捕撈。
臺灣光復後因河川溪流魚類非法濫捕、河川環境污染,河川攔沙壩與水庫建設缺乏魚梯、再加上香魚只有1 年的生命力等因素影,在1968年(民國57年)以後,淡水河流域及其上游支流大漢溪及新店溪,皆無臺灣原生降海香魚的蹤跡,臺灣原生香魚滅絕後,需要勞師動眾興建的魚桁(魚簗)漁法也逐漸消逝。
最後一次在臺灣有紀錄的使用魚桁(魚簗)捕撈香魚,是臺灣人工繁殖香魚繁殖第一人,臺灣省水產試驗所技士蕭市民,1978年(民國67年)蕭世民技士在臺灣省政府復育溪流香魚政策方針下,實地到烏來福山新店溪流域,觀察當地的原住民居民設置的魚桁(魚簗)捕撈放流成長的香魚,並且做溪流香魚的樣本採集。
現今的中華民國漁業法,第二章第十五條漁業權漁業定義,就可清楚知曉,魚桁(魚簗)屬定置漁業權,第十五條條文內容:
『本法所稱漁業權如下︰
一、定置漁業權︰係指於一定水域,築磯、設柵或設置漁具,以經營採捕水產動物之權。
二、區劃漁業權︰係指區劃一定水域,以經營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權。
三、專用漁業權︰係指利用一定水域,形成漁場,供入漁權人入漁,以經營下列漁業之權︰
(一)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二)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三)以固定漁具在水深二十五公尺以內,採捕水產動物之漁業。
前項專用漁業權之申請人,以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為限。』
條文中的築磯是指沿海的石滬、設柵是指魚桁(魚簗)、設置魚具是指定置漁網,魚桁(魚簗)雖有法律的訂定,可向相關主管機關單位申請建置,但興建成本高、主要捕撈魚類資源稀少、不具經濟效益,也讓魚桁(魚簗)漁法在臺灣溪流漁業上被淘汰。
撰寫此文目的為讓各位讀者認識臺灣香魚漁業的魚桁(魚簗)漁法,讀者若想親身體驗魚桁(魚簗)漁法,可規劃7~11月至日本旅行體驗魚桁(魚簗)漁法,日本因香魚漁業有完善的資源管理,與高額的非法捕撈罰鍰,至今能有保留香魚漁業的魚桁(魚簗)漁法,日語漢字稱鮎簗,日語書寫為『アユやな』從網路上搜尋上述關鍵字,皆可找到有推行觀光體驗遊程的眾多鮎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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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引述&來源:
《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淡水河漁業調查ノ為萱場三郎出張復命書;萱場三郎;頁262-292)
《臺灣總督府民政局殖產報文》(水產之部;頁148-149、154)
《臺北縣河川漁業取締ニ關スル件》(1898年;明治三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四十二卷殖產)
《臺灣漁業規則施行期日(府令第四十一至四十五號)》(1912年;大正元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一二八卷殖產)
《大正3年2月臺灣總督府報》(漁業免許(第第八六號至第八九號))(第1914年;第421期;頁58、59)
《日殖時期的永續漁業—臺灣香魚》(2025年01月01日;漁人Fiynamn)
《臺灣水產雜誌》(臺北廳新店の簗全景)(1917年;第16期;頁3)
《臺灣水產雜誌》(鮎孵化槽の設置)(1917年;第16期;頁4)
《台日大辭典台語》(チヲコヲ、石笱)(1932年;下冊;頁196)
《水產試驗所特刊》〈第五章 香魚〉(2010年;第11號:頁81~104)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資料出來源: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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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資料來源:臺灣寫真大觀(1932年07月27日,攝影),國立臺灣圖書館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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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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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資料來源:蕭世民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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