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殖時期的臺灣總督府政府,對於臺灣香魚的漁業資源是十分重視,從明治31年(1898年)臺灣總督府出版的殖產報文淡水河漁業篇章中,臺灣香魚是單一魚種調查最詳細,且篇幅最大且多,有香魚組織圖與當時香魚市價、棲息流域等…,除臺灣總督府政府重視外,一般民眾對於香魚的追求更是趨之若鶩。
同年明治31年(1898年)01月07日臺灣新報便刊載一篇淡水河補撈香魚限制報導,內容大意是指捕撈香魚人漸增、捕撈漁具設置過多、 香魚繁殖期無節制濫捕,淡水河流域中的香魚數量驟減,期望訂定「河川漁業取締規則」地方行政令議會能順利實行,制定的草案內容有
1、禁止設置攔截溪流式固定漁具。
2、禁止使用毒物毒魚與爆裂物炸魚。
3、禁止對堤防、橋梁、水圳以及其他治水設施有妨害作用的行為,或是妨礙舟筏通行或破壞魚類繁殖的行為。此篇報導更是印證當時背景下臺灣民眾對於香魚的追求。
04月01日臺灣總督府頒布實施台北縣令「河川漁業取締規則」僅有罰緩的地方行政令,但大嵙崁溪中上游、新店溪上游皆為臺灣總督府政府無法管轄番地地區,因此新店溪上游仍設有繁多的截流式漁具漁樑、香魚繁殖期補撈香魚雉魚現象。
明治31年04月01日頒布的台北縣第四號令「河川漁業取締規則」地方行政令主要內容為:
第一條:在河川捕魚人應遵守本規則。
第二條:在河川捕魚者不准使用以下物品或方法捕魚,
1.爆烈物(用爆烈物件殺魚者,火藥、棉引線火藥等類別)
2.流毒(行使魚藤既毒藥殺魚等類別)
3.魚坵(為捕魚築成用石頭或其他物件建成坵者有防礙河水流向等類別,別名漁樑)
第三條:如欲設置漁樑者應將其河川名、地坵名、簣幅大小(簣:漁樑上竹製間隙平層,用途
為使順流河流至漁樑上魚類擱淺,也代指能限縮魚類行動空間的漁具,ex:魚罩)、堰幅大小(堆疊石頭成石柱並排型成限縮溪流形成堤堰)、魚樑附近地形的詳細記錄繪圖、魚種類別、魚獲物、數量、漁獲收入金額等項目書寫公文,公文經街庄長聯名蓋印遞交台北縣辦務署申請核可。
第四條:若在溪流河川用途禁止設置魚樑,
1.河川溪流有堤堰治水、水圳灌溉、橋梁過河用途,禁止設置漁樑。
2.河川溪流有舟、筏通行,禁止設置漁樑。
3.魚類繁殖時期,禁止設置漁樑。
第五條:設至漁樑溪流河川不可全面攔閘,需保留五分之一(寬幅約為1丈;1丈=303cm)溪流
河川水流河道。
第六條:漁樑設置時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廢置銷毀。
第七條:此規則以外漁具、漁法在捕魚者使用下,妨礙治水、魚類繁殖其他公益事宜,應立行
禁止捕魚。
第八條:違反本規則第二、四、五、六、七條者罰金五錢以上至一圓九十五錢內罰金。
第九條:本規則從明治三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實施。
明治32年(1899年)大嵙崁溪在明治31年頒布的「河川漁業取締規則」地方行政令,當年僅有2位在臺日本本島人申請申請設置漁樑以捕撈香魚,今年的申請自漁樑八月至十一月已經有三十名申請者,且均為臺灣本土漢人。
明治34年(1901)大日本帝國領臺以來已設立各種法令,但在漁業方面尚未制定任何有執法權的漁業取締規則法律,仍由各地方廳以行政處分來處理。隨著漁業的發展,漁業作業區域糾紛增加,需要各種保護水產動植物繁殖的法令。因此,臺灣總督府與地方政府目前正在編撰,具有執法權的漁業取締規則草案,預計近年將會提案評議會進行研討立法。
明治35年(1902年)在臺灣總督府武官總督兒玉源太郎實行高壓統治,與臺灣地區內政長官總督府民政部後藤新平以生「生物學原則」實施科學治理,用民生等政策拉攏在臺人漢人,除部分粵人(客家庄地區)在雙重因素影響下,臺灣漢人對於抗日行動採取了觀望的態度。
臺灣溪流香魚主要產地為淡水河流域新店溪,在明治35年臺灣總督府地方行政劃分為二十廳制,香魚產地新店溪多為深坑廳管理河川溪流,故深坑廳先行在當年06月13日度頒布有執法權的深坑廳縣令第三號「河川漁業取締規則」總共10條內容為:
第一條:在河川捕魚人應遵守本規則。
第二條:在河川捕魚者不准使用以下物品或方法捕魚,
1.爆烈物(用爆烈物件殺魚者,火藥、棉引線火藥等類別)
2.流毒(行使魚藤或毒藥殺魚等類別)
3.魚坵(為捕魚築成用石頭或其他物件以為坵者有防礙河水流向等類別)
第三條:如欲設置漁樑者應將其河川名、地坵名、簣幅大小(簣:漁樑上竹製間隙平層,用途
為使順流河流至漁樑上魚類擱淺,也代指能限縮魚類行動空間的漁具,ex:魚罩)、堰幅大小(堆疊石頭成石柱並排型成限縮溪流形成堤堰)、魚樑附近地形的詳細記錄繪圖、魚種類別、魚獲物、數量、漁獲收入金額等項目書寫公文,公文經街庄長聯名蓋印遞交本廳申請核可。
第四條:設立的漁樑應在指定區域設置,漁樑設置數量需符合每年本廳協商公告的訂定數量。
第五條: 若在溪流河川用途禁止設置魚樑,
1.河川溪流有堤堰治水、水圳灌溉、橋梁過河用途,禁止設置漁樑。
2.河川溪流有舟、筏通行,禁止設置漁樑。
3.魚類繁殖時期,禁止設置漁樑。
第六條:設至漁樑溪流河川不可全面攔閘,需保留五分之一或二(寬幅為1~2丈;1丈=303cm)
溪流河川水流河道,廳政府查驗漁樑有不符合第五條規則,應立即修整不得駁斥。
第七條:漁樑設置時間為當年九月一日至隔年四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廢置銷毀。
第八條:此規則以外漁具、漁法在捕魚者使用下,妨礙治水、魚類繁殖其他公益事宜,應立行
禁止捕魚。
第九條:違反本規則第二、三、四、五、六、七條者拘留一日以上至十日以下,或罰金五錢以
上至一圓九十五錢內科以罰金。
第十條:本規則從明治三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實施,且南勢溪流域一律不適用本規則,明治三十一年頒布台北縣令第四號河川漁業取締規則即刻廢止。
明治39年(1906年)臺灣總督府警察機構用來控制臺灣社會的保甲制度正式實施,但僅限臺灣總督府控制地區不含蕃地。
桃園廳管理淡水河流域上游大嵙崁溪,大嵙崁溪為溪流香魚產地,桃園廳在明治39年09月01日頒布具有執法權桃園廳第十二號廳令「河川漁業取締規則」總共9條。
桃園廳第十二號廳令「河川漁業取締規則」9條內容為:
第一條:凡是在河川行使下列漁具、漁法漁業從業者需應記載其河川名、地名、修築漁具漁法
附近地形的詳細記錄繪圖、修築設置時期,且需本廳申請核可。
1.魚梁(別名:漁樑、魚桁)
2.網尾(與現今攔河網相似)
第二條:設至魚梁或網尾溪流河川不可全面攔閘,需保留五分之一以上(寬幅為1丈以上;1丈
=303cm)溪流河川水流河道。
第三條:魚梁及網尾設置需相離十町(十町=1.0908km;1町=109.08m)以上。
第四條:設置魚梁或網尾有阻礙船舟筏通行、堤防治水、橋梁過河、魚類繁殖,在廳政府查驗
魚梁或網尾後有上述情形,應立即修整改造或撤除銷毀且註銷魚梁網尾使用資格。
第五條:魚梁或網尾設置時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每年自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為香魚禁捕期。
第七條:禁止使用爆裂物(火藥類)或毒物(魚藤毒藥等類)捕魚。
第八條:本規則以外漁具、漁法在捕魚者使用下,妨礙治水、魚類繁殖其他公益事宜,應立行
禁止捕魚。
第九條:違反本規則第四、七、八條處以十圓以下罰金,違反第一、二、五、六條處以拘禁或罰科料(輕微罪刑,判罰多為勞動服務)絕不寬貸。
明治40年(1907年)01月14日台北廳頒布具有執法權的台北廳第二號「河川漁業取締規則」法令替代明治31(1989年)台北縣第四號「河川漁業取締規則」行政令,規則法令內容為:
第一條:河川漁業不得設置魚坵及使用爆裂物(火藥之類)、毒物獲取魚獲。
第二條:每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一日為香魚禁捕期。
第三條:欲設置魚梁者應將其魚樑附近地形的詳細記錄繪圖、設置地坵名、設置使用期限、漁
樑構造等項目書寫公文,公文遞交本廳申請核可。
第四條:設至魚梁溪流河川不可全面攔閘,需保留五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魚梁設置時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廳政府查驗設置魚梁有阻礙堤防治水、橋梁過河、船舟筏通行、魚類繁殖,應立即廢
銷毀魚梁。
第七條:廳政府政策上因治水或公益之用途,魚梁應立即修整改造或撤除銷毀且註銷魚梁使用
資格。
第八條:魚梁設置期滿應立即撤除銷毀。
第九條:違背第一、二條規則者,處以兩圓以上十圓以下罰金,獲一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條:違背第三、四、八條獲不從第七條命令者處拘留或罰科料(輕微罪刑,判罰多為勞動服務)
第十一條:本規則發布即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明治三十一年頒布台北縣令第四號河川漁業取締規則法令,自台北廳第二號「河川漁業取締規則」法令施行後即刻廢止。
台北廳新法令內容與台北縣法令新增與修改內容有,新增香魚雉魚成長期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一日為禁捕期,修改魚梁使用期限為下半年八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提高整體罰金金額為兩圓至10圓(當時臺北粗工日薪是35錢=0.35圓),原有禁令禁炸魚毒魚仍保留,犯法者會被拘留銷毀漁具。
即使各廳(深坑廳、桃園廳)皆頒布具有執法權的「河川漁業取締規則」法令,
但新店溪上游、大嵙崁溪非管轄地仍設置眾多漁樑、捕撈禁捕期香魚雉魚到市場販售、原住民也使用傳統技藝魚藤毒魚等無法管制亂象。
新店溪上游也因樟樹的開採熬製樟腦,樟腦寮廢水直接排放新店溪,導致部分新店溪段香魚死亡。
同年實施《三一法》至大正11年(1922年),《三一法》實施期間臺灣總督府總督的命令成為律法稱律令,臺灣總督府總督因而在臺灣統治地區擁有行政、立法、司法的絕對統治權。
明治42年(1909年)位於新店溪屈尺的小粗坑水力發電廠完工,發電供用臺北三市街(臺北城、大稻埕、艋舺)夜間電燈照明,因水力發電需在屈尺築壩引水,築壩擇影響香魚洄游繁殖, 臺灣總督府政府為保護洄遊香魚繁殖,明治44年(1911年)在屈尺與龜山堤堰修築魚梯供香魚洄游。
同年石川千代松博士飼養試驗證明,琵琶湖中的原生陸封型香魚,因琵琶湖環境與香魚食物源受限只能成長至正常香魚雉魚大小約10cm,提供足夠的矽藻、藍綠藻作為琵琶湖香魚食物源,便能成長至與兩側迴游降海型香魚相同大小約20cm以上,甚至長成至30cm。
明治42年台北廳修改台北廳第二號「河川漁業取締規則」法令,為第一條修改補上但書,修改內容為:新店溪擺接堡加蚋庄與擺接堡港子嘴通行鐵路橋(今華翠大橋)下至深坑廳新店溪邊界流域(今福和壘球場),禁止使用地曳網(牽罟)、振鈎(挫產卵期淺瀨群聚香魚的多鈎釣法)漁法捕獲漁類。
明治43年(1910年)臺灣總督府政府實施「五年理蕃計畫」,到大正4年(1915年)所有蕃地原住民部全部歸順臺灣總督府政府解除武裝,至此結束了以武力討伐原住民的政策, 轉到偏向同化治理的政策面,宣告臺灣島嶼土地不再有臺灣總督府政府無法控制統治地區,大正4(1915年)全島的河川香魚漁業資源在臺灣總督府警察機構綿密監控的保甲制度下,已鮮少有明目張膽犯法捕撈香魚的情形。
大正元年(1912年)10月21日臺灣總督府正式立案,臺灣總督府律令第四十二號「臺灣漁業規則」施行規則、律令第四十三號「臺灣漁業取締規則」,為日殖時期管理淡水、海水、養殖、捕撈、採集重要的中央政府漁業法,實行日期為大正02年01月01日,類似現今中央政府頒布的漁業法(中華民國漁業法成法立案民國18年;1929年),因「臺灣漁業規則」與「臺灣漁業取締規則」相關漁業管理條文眾多,「臺灣漁業規則」主要管理漁業為多海水捕撈(地曳網、立竿網、捕鯨、拖網、捕鯨…)養殖(牡蠣)採摘(石花菜、雞冠菜)為主,僅有「臺灣漁業取締規則」有香魚相關法令條文,
「臺灣漁業取締規則」
第二條:臺灣總督府定置漁業及特別漁業的指定漁業區域,無核可申請禁止從事以下作業,
1.使用漁具漁法捕撈指定漁業區域內核可申請捕撈目標魚類。
2.將指定漁業區域內核可申請捕撈目標魚類誘導驅離指定漁業區域、阻斷目標魚游曳河道。
第二十條:水產動植物採捕禁止使用爆裂物、毒物,但鯨類捕撈與海獸類捕撈可用爆裂物。
第二十一條:香魚漁業的魚梁使用,溪流河川不可全面攔閘,需保留五分之一以上做為魚道。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以下漁法漁具捕撈香魚,
1.香魚地曳網。
2.香魚振鈎(挫產卵期淺瀨群聚香魚的多鈎釣法)。
第二十三條:以下為水產動植物可採摘捕撈期間,
1.香魚捕撈漁期一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
2.石花菜採摘期當年度十一月一日至隔年四月十五日。
3.雞冠菜採摘期當年度十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九條:違反第二條規則、第二十至二十六條規則處以二百圓以下罰金及罰科料(輕微罪
刑,判罰多為勞動服務),違反本條規則取得水產動植物販售者或被委託販售者處相同罰金及刑罰。
待續未完…..
資料引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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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臺灣學報》〈從臺灣日治時期的漢詩再探日治警察、保正與保甲之形象〉(2002年07月;第2期;頁199-248;葉衽榤)
〈1895年前後臺灣的產出、工資率與物價〉(1999年04月;頁13;吳聰敏)
《臺北市至稿》〈卷六:經濟志物價篇〉(1958年;頁57;纂修; 黃耀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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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の水產》〈河川漁業〉(1920年;頁39-40;臺灣總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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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廳廳令第十二號河川漁業取締規則》(1906年;明治三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二十四卷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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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廳、河川漁業取締規則ヲ定ム》(1907年;[公文類纂]一三卷ノ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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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琵琶湖の話》 (琵琶湖と鮒寿しのweb 情報マガジン)
《笑顔(きち)を呼ぶ魚》(鮎について)(全国鮎養殖漁業協同組合連合会)
《朝日新聞》(琵琶湖とアユの話①~④ ビワハツ 琵琶湖博物館研究だより)(2023~2024年;滋賀県立琵琶湖博物館 研究部 主任学芸員:加藤秀雄)
《まこと》(大溪郡下蕃人の魚釣競技大會)(1927年;第67期;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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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鮎漁の制限)1898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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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各廳之漁業約束)1906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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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新報》(淡水河の鮎漁)1907年11月10日
《臺灣日日新報》(鮎漁者之壟斷)1907年11月12日
《臺灣日日新報》(新店の鮎築に就て)1907年11月29日
《臺灣日日新報》(新店川の鮎)1908年04月25日
《臺灣日日新報》(臺北の鮎)1908年07月23日
《臺灣日日新報》(津短札/生蕃毒鮎)1908年08月09日
《臺灣日日新報》(犯禁捕魚)1909年05月13日
《臺灣日日新報》(基隆の鮎漁取締)1909年06月06日
《臺灣日日新報》(鮎の產卵期)1909年11月06日
《臺灣日日新報》(新店溪に魚梯の築造)1911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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